20年前的厂房性质认定。
首先,20年前厂房的建设是有特殊的历史原因和背景,一般是政府引导、批准形成的,当时的政府部门主张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经济,发展工商业。部分当事人为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修工厂、建厂房,领取营业执照和其他经营许可证,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由于当时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法律并没有要求建厂房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俗话讲“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在法律没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大多数当事人并未办理厂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也是情有可原的。但是,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厂房未必是违章建筑。
其次,厂房的建设时间一般为2008年之前,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设的,用新生效法律法规去调整其生效之前修建的厂房,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且当时法律没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厂房在建设时未违反相关规划法的规定。
再次,如上所述,厂房在最初建设之时未违反任何关于规划的法律法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规划法律法规的出台,当时修建的厂房不符合现行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政府也要提供相应法律、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使厂房不满足在后制定的规划要求,政府部门也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并在对当事人进行合理补偿后合法拆除厂房,而不应当巧立名目将厂房认定为违法建设,以直接牺牲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方式来满足政府的行政管理目的。
最后,防止政府部门拆违之名行拆迁之实。现实中,当事人的厂房建成至今有二十多年之久,政府部门在厂房存在期间从无过问,直至现在要进行土地征收,政府部门为了推进项目进展,压缩补偿成本,将当事人二十多年的厂房认定为违建,快速低成本的实施拆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第四条“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
综上所述,20年前建设的厂房是有特殊的历史原因和背景,虽然未取得相应的规划手续,但不宜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应当根据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否具体判断,在“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给与当事人合理补偿后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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